发布时间:2024-11-22 08:43:00 来源: sp20241122
春节假期加班费权益如何保障?
法院:用人单位在春节法定节假日(初一至初三)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加班费
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年修订)》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每年共计11天,其中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司法实践中发现,部分劳动者对春节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法律常识不甚了解,或缺乏证据留存意识,导致自身加班费权益受损。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甄艺艺结合相关案例,为打工人们梳理“如何保障春节加班费权益”的法律常识。
案例1
春节加班费如何计算?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加班费有区别
2014年起张某在某超市从事收银员工作,近年来每年春节假期期间,超市因正常营业需要安排张某上岗加班。节后超市对春节假期加班的员工,每天均按照2倍工资标准支付加班费。后张某以超市多年均未足额支付加班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通过诉讼程序,要求超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差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在春节法定节假日(初一、初二、初三)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加班费。
本案中,春节假期期间,某超市对张某初一至初三按照工资的200%标准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存在差额,应予以支付。加班费属于工资,张某以未足额支付加班费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某超市应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官解析,我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8)》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月计薪天数=(365-104)÷12=21.75天。
由此可见,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是正常发放工资的,若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初一、初二、初三)休息,则仍然正常计薪;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初一、初二、初三加班,劳动者除了正常享有当日工资外,还额外享有不低于工资300%的加班费。而对于春节假期除初一、初二、初三的其余期间则属于休息日,劳动者若被安排加班则享有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
法官提示
为弥补加班对劳动者休息权的损害,我国《劳动法》建立加班费补偿制度,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必须知悉的是,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加班加点工资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加班费,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辞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将面临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补足加班费的法律后果。
案例2
通过约定调休可免付加班费?
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通过补休免付加班费
杨某入职某贸易公司从事渠道营销,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执行标准工时制,并约定所有加班均通过事后调休方式补偿,公司无需支付加班费。
春节假期期间,某贸易公司认为应利用春节假期黄金档开拓业务,要求杨某等全体业务员春节假期停休,节后“一换一”调休。杨某则认为初一至初三属于法定节日,不能以调休方式拒付加班费。后杨某通过诉讼程序,要求贸易公司支付春节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等项目。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贸易公司以与杨某约定所有加班均调休而拒绝支付加班费,该约定因免除自身应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法定义务而无效,故对贸易公司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该公司应按照工资的三倍标准,支付杨某初一至初三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而春节假期期间除初一至初三期间的其余休息日,贸易公司已安排杨某调休,则可不予支付休息日加班费。
法官解析,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该条第(三)项规定,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通过文义解释不难看出,休息日加班,可以通过补休代替支付加班费,但法定节假日加班无法通过补休免付加班费。本案中,某贸易公司虽抗辩称已经安排杨某春节加班的调休,但对于初一至初三期间的法定节假日而言,该辩解意见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支持。因此,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春节法定节假日(初一至初三)加班,应当依法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加班费。
法官提示
我国通过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保障劳动者的休假权,但法定节假日与双休日性质上仍存在区别。若在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则会导致劳动者错过特定意义的精神文化生活及社会活动,是无法通过事后安排补休进行弥补的。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逃避加班费支付义务,通过订立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法定节假日加班通过补休方式补偿,或无需支付加班费等,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约定因构成“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而无效。
案例3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无加班费?
法定节假日加班仍有不低于3倍工资的加班费
某物业公司经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程序,对保安等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冯某被安排至某居民小区从事门卫保安工作,执行白夜班“三班倒”工作制,每年春节假期期间冯某都无法休息,但物业公司从未支付冯某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后冯某通过诉讼程序,要求某物业公司支付春节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系从事门卫工作,在春节期间被安排坚守岗位,每年初一至初三均会轮到冯某上班。因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与标准工时制的区别在于日工作时间、工时计算周期长短及休息日的保证,而对于法定节假日的规定两者并无区别,故某物业公司应依据排班表中载明的每年初一至初三加班的时长,向冯某支付春节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法官解析,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本案中,某物业公司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该工时工作制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是以周、月、季、年为单位,周期内工作日与休息日的工作时长累积,总体核算工作时间,若未超出法定标准则属于正常工作。但若被安排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仍要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加班费。
法官提示
我国工作时间制通常分为三种: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时制。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并未免除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用人单位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义务,故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能成为用人单位拒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借口。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通讯员 甄艺艺 【编辑:付子豪】